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天南酿酒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19号)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批次GJC24000000104930631ZX不合格的粮食白酒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天门市天南酿酒厂生产经营的食品(产品名称:粮食白酒、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52%vol、购进日期:2024年3月25日、标称生产者信息:天南酿酒厂)进行了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甜蜜素(以环巳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单编号№:CJ10YP24093404T1。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核查处置于2024年10月18日将不合格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 涉案产品52%vol粮食白酒是当事人2024年2月份生产的,共生产100斤。2024年3月25日当事人将涉案产品配送到位于天门市竟陵官路街120号09-11号铺的门市部(天门市和顺源烟酒商行)进行销售,至调查之日,52%vol的粮食白酒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5元/斤,销售金额1500元。已销售的白酒无法召回。经核实,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为1500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在酿酒过程中添加了除苦剂。粮食白酒中检测出的甜蜜素是除苦剂带入的,由于当事人年纪较大不知道从2022年6月1日起白酒中不能加入除苦剂。
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承诺在以后酿造粮食白酒的过程中,不加入任何食品添加剂。
2024年10月31日,天门市天南酿酒厂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整改后试生产的粮食白酒(批号:20241025)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报告编号:2024SP8119。
本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已恢复生产。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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