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23196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7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2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5年7号)

发布时间:2025-07-22 10:36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编号№:2025GC01522、2025GC01523检验报告不合格清水无硫笋衣、清水无硫笋丝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5月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无硫笋衣、清水无硫笋丝(生产日期:2025-04-01、商标:久鸿和图案、规格型号:400克/袋、保质期:12个月)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5420000003331594、GZJ25420000003331595。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2025年4月1日生产清水无硫笋衣42件(24袋/件,规格400克/袋),销售价格为35元/件;清水无硫笋丝20件(24袋/件,规格400克/袋),销售价格为30元/件,至案发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因已销售完,故无召回产品。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70元;2、罚款:1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该公司工人在使用购进的半成品“笋衣”、“笋丝”时,浸泡时间短,脱硫不彻底,才导致成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该企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保证食品质量的同时,加强管理,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的生产关键点控制;成品定期送检,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确保食品风险可控。2025年6月16日,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2025年6月9日试生产的清水无硫笋衣和清水无硫笋丝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报告编号为SP202503926、SP202503928。2025年7月18日,我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当事人现已恢复生产。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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