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1786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0日
名称
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0日

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门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17:25 来源: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门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执行。




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天门市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

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评价、公示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在本市进场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

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价实施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开展,其中开评标现场的评价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依托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施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完善系统功能。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从事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管理制度,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组建联合体的方式承接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活动实行“一项目一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项目属性及分包情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人1名,组员2名及以上)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且必须全流程参与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成员名单除因离职、重大疾病等客观条件不能履职外,原则上不能变更,确需更换应提前一天在系统内修改,并提供招标人书面同意书。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所代理项目招标方案策划、招标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交易档案归档和协助异议、投诉处理等。组织开评标、协助处理异议和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建设类或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行业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良好行为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附件2。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信用等级按评分分值区间确定,实行动态评价、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五档,即A、B、C、D、E档分别对应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信用等级与信用评价得分对应关系如下:

序号

信用等级

评价得分

备注

1

A

>90

优秀

2

B

90≥评价得分≥70

良好

3

C

70>评价得分≥60

一般

4

D

60>评价得分≥50

较差

5

E

<50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每季度的首月10日,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季度参与招标代理业务评价结果进行量化汇总,并公示发布。次年首月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评价结果(按每季评价结果的25%计算)进行汇总排名,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在本市进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主动接受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信用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承诺和履约信息等。

招标代理机构对公开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信用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自行更新。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包含其所有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评价信息均统一计入所属法人企业。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取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方式获取。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以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为准)表彰的奖励信息,应主动将表彰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代理行为考评对照《天门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1)、《天门市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附件2),由评价实施单位、项目业主对进场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违规违纪等进行量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每季度为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周期内累计扣分和加分。一个信用评价周期结束后,如不良信息已整改到位,评价得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A级招标代理机构适度降低抽查检查频次,对B级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常态化监管,对C级招标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上一周期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可给予以下奖励性措施:

  1. 适度简化程序、推进承诺制登记,对A级招标代理机构适度降低抽查检查频次;

  2. 优先安排在杂志(包括自办刊物)、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介刊登宣传;

  3. 按年度发布信用等级优秀名单,并对获得优秀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授牌、加分;

  4. 按年度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获得优秀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招标的,鼓励招标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名单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5.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上一周期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可对其实施约束性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约谈信用评价等级为C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按年度通报C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并将通报情况向行政监督部门推送;

(四)建议取消D级及以下企业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代理资格;

(五)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将共享给省、市级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主动提升招标代理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参评单位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事项有异议的,可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招标代理机构。若复核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但累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书面形式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如复核确认评价信息有误的,评价实施单位应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三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受到评价扣分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书面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评价扣分未进行整改的,将自动延续分值并纳入到下一周期。

从业人员违背招标业务信用承诺等相关行为的,纳入天门市“招信码”评价管理。

第三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交相关部门另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

天门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扣(得)分规则

计分方式

数据来源

基础信息

100分)

综合信用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

以信用办统一计分

以每季度综合评分的汇总当日为准

信用天门、信用湖北、信用中国

日常考核

轻微扣分情形

1

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不齐全未及时进行更新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2

不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告知招标人、监督备案部门;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

未按要求发布公告内容,或公告内容不明确,出现关键文字错误;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

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未正确录入招标项目登记、公告、标段等信息,已发布到网上;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

未按规定确定开评标场地、委托投标保证金代收事宜、未按规定时限在电子交易平台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

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开标现场异议、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等;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

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预约变更开评标场地;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8

在开评标(审)环节,工作人员未按各级公管办相关规定上岗或迟到上岗或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2人及以上;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9

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0

未及时关闭电脑、空调等设施设备。未及时收集整理开评标现场材料、网上材料随意存放电脑桌面等情况;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1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有错误;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日常考核

一般

扣分情形

12

编制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3处及以上;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13

未作好开标前准备,或委托非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主持开标会,或组织开标会程序不到位,致使会场秩序混乱;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4

未依照法定期限发布项目公告信息、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备案等各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5

评标期间,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代理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或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未及时制止并报告;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6

招标失败后未认真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招标失败;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7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8

未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发布或漏发澄清补疑(因招标人的原因或特殊要求的除外);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9

未及时将已完交易项目资料(含音视频监控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招标人或监督部门;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0

开标、评标(审)无法如期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布延期通知或未及时取消已预约的开评标场地;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1

开标、评标(审)环节结束后,开评标资料中出现相关人员(如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漏签;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2

开标、评标(审)时,电子系统操作不熟练导致出错,影响开评标;未提供规范的开评标相关准备资料或未按要求进行开评标程序;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3

评标结束当天未及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的(如开标记录网上公布等);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4

招标异常或终止招标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5

未按规定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6

现场交易过程中有损坏公物,未按垃圾分类要求进行精准分类等情况;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7

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日常考核

较重扣分情形

28

不在指定平台发布公告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格式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29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随意下调或上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导致价格无法充分竞争;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0

代理项目范围内标段划分不合理;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1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不相应延期的;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2

评标结果不按规定时限公示,公示内容(如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和其他信息等)错误或不完整;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3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4

私拉滥雇,使用非机构自有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5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限制、排斥潜在的项目信息;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6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8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9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参照品牌少于三种、市场价格不在同一档次和未进行价格分析推荐价格差距悬殊大的作为参照品牌;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1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填报合同履约信息;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3

当终止招标时,不及时发布公告、未及时通知被邀请的投标人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日常考核

严重扣分情形

44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未在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未明确费用金额或未进行单独列支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45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6

明知招标人委托事项违法未明确告知招标人而继续进行代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7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8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故意设置多资质不接受联合体作为资格条件,为潜在少数投标人提供便利;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9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额,要求执行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0

接受了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1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2

借用他人营业证照或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营业证照;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3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未说明理由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4

向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意向;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5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6

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7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8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9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0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有误等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甚至重新招标;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1

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延期开标;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日常考核

严重扣分情形

62

发出的澄清文件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63

招标项目被纪委或审计单位移交查办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4

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更文件资料;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特别严重扣分情形

65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66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7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8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9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0

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1

与招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2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招标过程及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3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采用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4

有被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5

招标代理过程,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良好行为

业主评价

对委托代理项目整体满意度(代理服务率、绩效率、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质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合理设定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满意加2

每季度代理所有项目的业主评价分的平均分,项目业主未评价的不计分

委托代理

的项目业主

较满意加1

一般不加分

代理业绩

根据代理数量(按季度内提交的招标投标进场代理业绩数量)每季度内完成招标项目10个的得5分;

Z=T1/T2*5;Z:指本季度代理业绩得分;T1:指本季度代理业绩数量或代理业绩中标总金额;T2:指代理招标项目10个或代理中标总金额5亿。说明:在本季度内按产生的项目数或金额根据公式计分,最高得分5分,未进行项目代理的不作评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根据代理金额(按季度内提交的招标投标进场代理业绩中标总金额)每季度内完成招标项目中标总金额5亿得5分;

社会责任

对招标事项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

加2分

累计得分,最多得10分(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

招标代理机构

有效制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

加2分

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关专业官方网站、期刊上(有刊号)发表上每发表1篇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论文;

加2分

在全市范围连续10个进场交易项目未扣分的;

加2分

公益活动(如在天门市范围内参与救灾、物资捐赠、助教、慈善公益宣传、企业履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资源保护责任、垃圾分类等活动);

加2分

企业奖励

信 息

近三年受到国家级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5分

累计得分,最多得10分(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加分)

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奖励信息以奖项的发文时间开始计,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加分)

注: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代理机构在实施招标代理业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发生事项进行扣分,同时对代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扣分,辅助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按项目负责人扣分总值的50%计算。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可重复扣分。

附件2

天门市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评价标准

扣(得)分规则

计分方式

数据来源

基础信息

100分)

综合信用

个人诚信信用评价

以信用办统一计分

以每季度综合评分的汇总当日为准

信用天门、信用湖北、信用中国

日常考核

轻微扣分情形

1

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不齐全未及时进行更新的;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2

不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擅自修改统一规定内容,且事先未告知招标人、监督备案部门;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

未按要求发布公告内容,或公告内容不明确,出现关键文字错误;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

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未正确录入招标项目登记、公告、标段等信息,已发布到网上;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

未按规定确定开评标场地、委托投标保证金代收事宜、未按规定时限在电子交易平台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

因代理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开标现场异议、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等;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

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预约变更开评标场地;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8

在开评标(审)环节,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挂牌上岗、不规范着装上岗、到岗迟到30分钟;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2人及以上;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9

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0

未及时关闭电脑、空调等设施设备。未及时收集整理开评标现场材料、网上材料随意存放电脑桌面等情况;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1

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有错误;

每发现一次扣2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日常考核

一般

扣分情形

12

未作好开标前准备,或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主持开标会,组织开标会程序不到位,致使会场秩序混乱;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13

未依照法定期限发布项目公告信息、完成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备案各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4

评标期间,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代理相关人员未经许可使用通讯工具的或擅自出入评标区的,未及时制止并报告;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5

招标失败后未认真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再次招标失败;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6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7

未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发布或漏发澄清补疑(因招标人的原因或特殊要求的除外);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8

未及时将交易项目资料(含音视频监控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至招标人或监督部门;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19

开标、评标(审)无法如期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发布延期通知或未及时取消已预约开评标场地;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0

开标、评标(审)时,电子系统操作不熟练导致出错,影响开评标;未提供规范的开评标相关准备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1

评标结束当天未及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的(如开标记录网上公布等);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2

招标异常或终止招标后未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3

未及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4

编制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3处以上;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5

开标、评标(审)环节结束后,开评标资料中出现相关人员(如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漏签;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6

现场交易过程中有损坏公物,未按垃圾分类要求进行精准分类等情况;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27

未按相关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导致评标专家投诉或故意抬高劳务费,扰乱市场行价;

每发现一次扣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日常考核

较重扣分情形

28

不在指定平台发布公告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格式发布招标公告信息;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29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随意下调或上浮。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导致价格无法充分竞争;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0

代理项目范围内标段划分不合理;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1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不相应延期的;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2

评标结果不按规定时限公示,公示内容(如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和其他信息等)错误或不完整;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3

项目办理容缺手续,未按承诺期限补齐相关资料的;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4

私拉滥雇,使用非机构自有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5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限制、排斥潜在的项目信息;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6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8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39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参照品牌少于三种、市场价格不在同一档次和未进行价格分析推荐价格差距悬殊大的作为参照品牌;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1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及时督促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或填报合同履约信息;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3

当终止招标时,不及时发布公、未及时通知被邀请的投标人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每发现一次扣8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日常考核

严重扣分情形

44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的,未在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未明确费用金额或未进行单独列支等情况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45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6

明知招标人委托事项违法未明确告知招标人而继续进行代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7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8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故意设置多资质不接受联合体作为资格条件,为潜在少数投标人提供便利;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49

擅自提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额,要求执行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0

接受了依法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1

不按项目审批、核准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2

借用他人营业证照或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营业证照;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3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评标,有特殊情况未说明理由;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4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5

擅自中止、终止招标;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6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7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的调查、工作检查、考核,或在调查、工作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8

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59

开标、评标(审)环节中,因自身原因影响开评标工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甚至重新招标;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0

因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自身原因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延期;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1

澄清文件对招标文件范本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2

招标项目被纪委或审计单位移交查办属于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原因导致的;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3

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每发现一次扣14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日常考核

特别严重扣分情形

64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各信用评价实施单位

65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6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7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8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69

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0

与招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1

已选定中标人或者已签合同或工程已进场施工,后补办招标过程及手续;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2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采用弄虚作假、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3

有被综合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74

招标代理过程,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

每发现一次扣30分

每季度累计扣分

良好行为

业主评价

对委托代理项目整体满意度(代理服务率、绩效率、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的质量、对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专用合同条款的合理设定等内容)进行评价;

满意加2

每季度代理所有项目的业主评价分的平均分,项目业主未评价的不计分

委托代理的

项目业主

较满意加1

一般不加分

负责

代理业绩

根据代理数量(按季度内提交的招标投标进场代理业绩数量)每季度内完成招标项目10个的得5分

Z=T1/T2*5;Z:指本季度代理业绩得分;T1:指本季度代理业绩数量或代理业绩中标总金额;T2:指代理招标项目10个或代理中标总金额2亿。说明:本季度内最高分加5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计分

代理金额(按季度内提交的招标投标进场代理业绩中标总金额)每季度内完成招标项目中标总金额2亿得5分;

良好行为

社会责任

对招标事项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被采纳的;

加2分

累计得分,最多得10分(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

招标代理机构

有效制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或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有效线索的;

加2分

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关专业官方网站、期刊上(有刊号)发表上每发表1篇与工程招标相关的论文;

加2分

在全市范围连续10个进场交易项目未扣分的;

加2分

公益活动(如在天门市范围内参与救灾、物资捐赠、助教、慈善公益宣传、企业履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资源保护责任、垃圾分类等活动);

加2分

项目

负责人

奖励信息

近三年受到国家级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3分

累计得分,最多得7分(同一事项按最高计分)

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奖励信息以奖项的发文时间开始计,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加分)

近三年受到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2分

近三年受到县市级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1分

近三年受到相关协会等其他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

加1分

注:日常考核按照“一事一评”,项目负责人在实施招标代理业务时,发现有违反上述评价标准指标,按发生事项进行扣分,项目组的辅助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按项目负责人扣分总值的50%计算。代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发生在不同过程、节点的可重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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