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潭镇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黄潭镇全域农田已接入秸秆禁烧智能监控网络,实行全天24小时动态监测、专人值班值守。田间一旦出现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垃圾、落叶等明火情况,系统将自动采集影像、锁定起火位置,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推送镇村。为严明禁烧纪律、压实管控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接到火点预警信息后,村工作人员半小时内赶赴现场核查处置,2小时内完成平台信息上报,对点火人员开展现场教育,督促签订禁烧承诺书。
二、全镇严禁任何形式露天焚烧秸秆。对违规露天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将依法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坚持谁焚烧、谁担责,同步倒查地块承包人监管责任。
三、焚烧一旦引发火情,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当事人须承担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听劝阻、连片焚烧或多次违规点火的,公安机关将从严处理。
希望广大农户自觉遵守禁烧规定,不露天焚烧秸秆。邻里之间相互提醒、互相监督。如发现焚烧隐患或火点,请及时劝阻并向村委会报告。
黄潭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0日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6年5月31日8时许,黄潭镇徐马湾村陈某在10组南侧的田野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黄潭派出所和黄潭镇秸秆禁烧专班在开展禁烧巡查过程对陈某现场查获。
陈某对其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已依法依规对陈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6月5日13时许,黄潭镇姚垸村费某在10组的田里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
费某对其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费某进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损毁他人财物的,依据第四十九条,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政府禁烧相关决定、不听劝阻焚烧秸秆,阻碍工作人员履职的,依据第五十条,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焚烧秸秆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禁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在油库、加气站等重点区域违规焚烧秸秆,依据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予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据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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