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12191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马湾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名称
马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湾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马政办发〔2023〕1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马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湾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9 10:35 来源:马湾镇人民政府

马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湾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

   

各村(居)民委员会: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马湾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马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18     

马湾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三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和谐马湾,全面建成小康马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天门市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镇行政村(居委会、社区)。

第三条  镇财政所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在保证村级集体资产“五权不变”(资产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统一代理全镇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会计核算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设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全镇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在增收节支上狠下功夫。坚持过紧日子,过苦日子;严格压缩非生产性开支,确保村级年度收支平衡,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产生新的债务。

    第五条  一切资金必须“入笼子”。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上交镇会计服务中心,任何资金不得在体外循环。

    村级的主要收入含:①上级拨款,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专项拨款;②发包及上交收入,主要包括农田承包收入、渔池承包收入、林果承包土地补偿费收入和其它小型承包收入等;③“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含筹劳折资);④各种代收、借贷等资金;⑤农户历年欠款、各类应收款等;⑥变卖闲置资产的收入。⑦其他收入。

村级各项收入缴入会计服务中心时,由专业会计出具财政部门的专用收据,款入专户管理。村级小型发包收入及其他零星收入,由村报账员和当事人一同到会计服务中心缴纳;村民委员会向村民统一收取的“一事一议”等资金,可由村报账员代收。村报账员收取的现金必须在7日内上缴会计服务中心。

村级资金在“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会计服务中心不得平调和挪用各种资金,以确保村级资金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村级每季至少报一次账,严禁跨年度报账。村级所有大型支出坚持事先申报(注明事由、金额等),镇政府审批,会计服务中心拨付,事后民主唱票,会计服务中心审计入账的制度。日常支出在有可用资金的前提下,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性使用现金超过备用金数额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主要领导审批后,会计服务中心按程序拨付。各项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村主任审批签字,购物要有税务专用发票,并且做到各种要素齐全。大型劳务用工要有劳务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税务发票等。3000元以下的劳务用工可用小额支付单(或者领款单)报销,一项多人的可用造表签字(盖章)的方式领取。坚持实行(有村民代表、纪检委员参加的)唱票审计,对重大事项的审计由会计服务中心确定时间,严禁坐收坐支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  编内村干部工资补贴严格按镇批方案执行,经镇委、镇政府同意聘用的干部,按镇政府批复执行。

第八条 村级常规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定额包干),其内容包括:公务活动费、办公费用、差旅费用、电话费用等。

村级常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标准:

①公务活动费实行限额包干。2000人以下,每村每年不超过5000+组数×100元;2000至3000人,每村每年不超过8000+组数×100元;3000人以上,每村每年不超过10000+组数×100元,用于欢送新兵,老党员及老干部去世吊唁、慰问在外工作人员、看望住院病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党员活动、集中工作时工作餐等开支。属于上述项目的发票、收据等开支条据不再报销。特殊事项如征收款项、大型现场会、大型财务清理等可适当追加指标,但必须事先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杜绝先斩后奏。

②办公费用、差旅费、电话费实行限额包干。2000人以下,每村每年不超过4000元;2000至3000人,每村每年不超过5000元;3000人以上,每村每年不超过6000元。由各村支部书记年底根据干部工作量,完成工作实绩,据实落实到人。

鼓励村级创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只能在村承包款、上级奖励收入、上级拨付运转开支中列支,不得举债用于村非生产性开支,更不允许将非生产性开支额转为应付款形式新的债务。

第九条  村级常规性非生产性开支包干经费采取开支自垫,分月摸底,分季报表,年终结算,一表入账的办法,不再报销常规性非生产性开支条据开支条据由村集中清理包封,存档备查。鼓励节约,在包干限额标准之内,节约归已,超用不补。各村不得将超用部分在账外以收抵支,不得以其它项目变通报账,否则一经查出,不但支出不准报销,而且收入未入账者以贪污论处。

第十条  村级公费订阅报刊严格实行“限额制”,以村为单位,人均一般不超过1元。订阅只限于党报党刊。

第十一条  不准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出一律没收,开支不予承认,并对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财务管理人员不积极举报的,纪检委员监督失职的,追究其渎职责任。

取消组级财务,原有组级的所有收支账目一律并入村账。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农田水利设施、村组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他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式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核算。

会计服务中心通过集体资产清理登记资料,分村建立资产台账(登记簿),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签订资产保管岗位责任书,明确职责,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的添置购买,按资金管理大额开支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经营、处置、发包、参股、经营性流转等业务事项,必须纳入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心监督实施。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按照“五议三公开”(村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两会一组”参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行民主决策,进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经营处置招投标资金收付,应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理会计业务。资金收入应及时入村级资金代管专户。发生支出时,由资产处置中心依据合同和工程验收结果统一结算,交会计服务中心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社经营的,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由镇财政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平调村集体资产,不得非法提供抵押担保。

第十六条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半年应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每年度组织一次资产的清理评估,对资产价值变动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  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建账管理纳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监管代理。资源的发包、开发、流转、入股等经营应进入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心统一交易。

耕地分为三类:

1、耕种条件、土地质量较好的地块发包指导价不低于500元/亩;

2、耕种条件、土地质量一般的地块发包指导价不低于300元/亩;

3、耕种条件、土地质量较差的地块发包指导价不低于200元/亩。

林地分为二类:

1、由耕地改为林地的地块发包指导价不低于500元/亩;

2、由非耕地造林的发包指导价不低于300元/亩。

渔池分为三类:

1、精养水面的发包指导价不低于600元/亩;

2、粗养水面的发包指导价不低于300元/亩;

3、坑塘水面的发包指导价不低于150元/亩。

市、镇两级主导的大型招商引资项目,以镇委、镇政府的集体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台账,如实登记集体资源项目、面积(数量)和开发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集体资源。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半年分村向村民公布一次资源经营管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清核,做到资源管理完整真实。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额为1000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标的价为2000元及以上的,工程总额为3000元以上的经济活动都要签订合同。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心的监督指导下,使用规范的文本签订。合同一式四份,招投标双方各一份,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心一份,会计入账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合同,应作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结账依据,与结账凭证一并入账备查。

第二十条 20000元及以上的重要建筑工程及建设项目,如公路、桥梁、涵闸、房屋等必须以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应进入镇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其工程合同必须经会计服务中心鉴证,预决算方案要接受民主理财小组的审计监督。完工后,由甲、乙、鉴证方验收核算。因特殊原因需自建,需向蹲点机关干部签字,并有现场监督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年终要搞好各类合同的经济结算,检查督促承包方或发包方按合同条款履行,随时掌握承包期限,及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新一轮承包事项。

第六章票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主管部门印制、统一印发的收款票据。

收款票据的领用实行台账管理,镇按村建立台账,登记票证的领用、发出、缴销、结存。会计服务中心对票证要专柜、专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履行票证的领、销、存手续,实行“一换一”的领购、缴销方式,在年度结束前(12月31日),按规定在票据封面上填写收费时间、金额、票据的起止号码、作废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票证全部回笼入库,核旧领新。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禁止用“白条”、其他不合规的收据代替专用票据使用。

票据填开如出现错误,作废必须全套并存,不得缺少其中一联,并加盖“作废”印章以示此单无效,玩忽职守造成票证遗失、烧毁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实行一村一柜管理。

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心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签订的各项合同分村建档纳入会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村级的各种合同、上级下发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由村报账员负责收集整理,以备查阅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已归档的会计档案、不得拆订、抽出和任意调阅,确需查阅的,须经会计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当场查阅,及时归还,不得涂改、圈划、损毁、拆散和带出。

第八章债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农村债务的基础上,实行有序还债。各村可以采取协收历欠用以还债等办法,力争每年还债10%以上。村级年初必须定出切实可行的还债计划,并报会计服务中心存档。偿还债务时,必须实行申报审批制,先由村民委员会申报,经镇审批后由会计服务中心拨付。

第二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积极化解债务,不许举新债。偿还民间借贷时,必须采取还本挂息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  杜绝任何形式的新债产生,对化债措施得力,年化债10%以上的村,镇政府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奖励。

第九章负担管理

第三十条  农民负担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实行定项限额,总量控制。负担项目包括:一事一议筹资、投工投劳。

第三十一条 继续实行方案审批和监督卡制度。各村应有事早议,于年初开展“一事一议”工作。“一事一议”筹资严格按程序操作,实行民主决策;市镇两级监督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投工投劳政策。投工投劳按农村劳动力每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各村年初按工数录入农民负担监督卡,不得折现入卡。投工投劳以出劳为主,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须经市、镇两级批准,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参加,到会人半数以上赞成)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折款收取,其工价不得超过8元/工。人均筹资标准不得超过15元。

第三十三条 公益事业费的收取,其方案须经村公益事业建设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村公益建设理事会实施,并张榜公示。

第三十四条 做好特殊对象的减免工作。承担筹劳任务的劳动力是指本村18-60周岁的男性,18-55周岁的女性村民。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农村残疾人等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三十五条严肃费收征收纪律,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对服务性收费,必须本着自愿原则,由经营单位与农民协议收费,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强行提供服务,强制收费。坚决落实涉农收费“谁主管、谁负担、谁违反、查处谁”的责任制度。会计服务中心每年对涉农收费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章 队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村会计报账员的聘用实行选贤任能,择优聘用的原则。

会计服务中心对村会计报账员每年进行一至二次业务培训,确保每个会计报账员都能胜任自己的工作,确保村级财务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七条  村会计报账员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凡要更换会计报账员必须经会计服务中心考核认同,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会计服务中心每季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村级资金账务委托乡镇代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建议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

(二)瞒报集体资源、私设小金库的;

(三)坐收坐支各项收入或不及时将收入缴入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的;

(四)使用自制、自购收款收据的,遗失或损毁收据的;

(五)截留、挪用、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非法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担保的;

(六)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资金支出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款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将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变卖、转让、入股的;

(八)不接受主管部门审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会计账目资料,对审计意见不执行的;

(九)其他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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