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肺弥散功能检查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和医院级别差比价关系,经研究,现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天门市医疗服务价格(2019年版)》中经肺弥散功能检查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制定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价格予以确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价格为最高限价(见附件),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门诊部、住院部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备,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等内容,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本通知从2024年2月2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价格标准一律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肺弥散功能检查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肺弥散功能检查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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