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1247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天门南站站前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关于公开征求《天门南站站前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09:00 来源: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天门南站站前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天门站站前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试行

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定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门南站站前广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 计时收费

中小型车:首次计费第1小时2元,自第2小时起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日间(8:00-20:00)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10元;

夜间(20:00-次日8:00)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5元;

每车每日(24小时)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

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大型车:按照中小型车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2. 包月收费

停车场可实行包月计费方式;

中小型车包月收费标准不超过200/车·月;

大型车包月收费标准不超过300/车·月;

具体包月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并签订协议。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减免范围

1. 停车时间不足半小时(含半小时)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2.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放服务费。

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免收停放服务费。

4.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5. 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减半收取;办理月卡的,按普通车辆月卡标准的70%收取。

三、相关要求

1.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实施收费前,应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处等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应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 加强停车场内部管理。完善停车场内交通及配套服务设施,为车主提供有序的停车环境和良好的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应健全内部停车收费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晰,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年度停车收费情况,积极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执行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试行期满,本通知自动失效。如需继续执行,请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规定程序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我委将按照定调价程序组织评估,提出重新发布或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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