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02916
分类
物价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28日
名称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我市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文号
天发改价格〔2020〕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8日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我市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28 11:05 来源: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各公办幼儿园:

为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原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和《天门市2019年幼儿园办园水平等级认定结果的通报》(天教学前〔2020〕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门市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全市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2. 伙食费:对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就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定期向家长公示收支情况。

3.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园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对未交纳代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二、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各等级公办幼儿园一律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本通知之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各种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四、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学或退学的,保教费按实际在园天数计算收取。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一个月收取。

五、实施特殊群体收费优惠政策。对新冠肺炎患者家庭、低收入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各园应制定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幼儿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六、本通知从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天门市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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