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2月2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湖北省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2022]2314号)。2022年12月21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2022年度发展保障性住房检查评价相关材料。2023年2月23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印发了整改清单,要求制定支持民用水电气的落地细则,须含对“工改租、尚改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条例。
二、制定过程
本次政策制定,在省发改委指导下,参照荆州等地出台政策,市发改委草拟了我市《关于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政策的通知》,书面征求了市住建局、市国投集团、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并对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于3月8日印发实施。
三、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四、主要内容
一、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二、各有关单位凭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照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的,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用途、不用于居民生活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序列的,不得执行居民类价格标准。
四、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政策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728-522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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