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32776
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天门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02日
名称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指南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2日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02 11:07 来源:天门市公安局

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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