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村庄、大赌场,一锅端!
近日,市公安局干驿派出所、净潭派出所联合执法,在干驿镇抓获涉赌人员6人。
案情回顾
5月13日22时许
干驿派出所接线索称
有人在干驿镇、净潭乡交界的偏僻村庄内
开设赌摊聚众赌博
接到线索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干驿派出所、净潭派出所联合执法
深入研判相关涉赌人员
5月13日23时许
10余名警力分为4个小组
雷霆之势 突击行动
抓获参赌人员6人
经查证
张某、吴某、彭某等人
在干驿镇选取偏僻地段村庄
在夜间人少出入时
以露天搭棚的方式
开设流动“摇股子”的赌场
以猜单双的形式
进行赌博
目前
张某、吴某、彭某等人
因参与赌博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 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
2 |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
3 |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4 | 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
5 |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
6 | 组织、领导实施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在共同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7 | 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8 | 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
(一)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二)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或者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三)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四)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五)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
(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的;
(七)向参赌人员放贷的;
(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赌博,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下列行为和标准属于赌博犯罪(开设赌场罪),轻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
二、“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开设赌场。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赌博机),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五、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微信群等)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六、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从重处罚。
公安提醒
赌博行为成瘾性高,不仅影响工作和生活,还有可能危害正常社会秩序。随着网络发展,一些不法分子还会将赌博平台转移至网上,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或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技术支持等,既危害自己又危害他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要自觉远离赌博,携手共建文明、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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