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9814
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天门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名称
天门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天门市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3 16:10 来源:天门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公安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本办法规定外的公安机关其他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严格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内设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条 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作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 作出对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决定;

()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条 各执法承办单位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各执法承办单位向法制部门送审行政执法处理意见时,应当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材料,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行政执法行为的职权依据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听证的,提交听证笔录;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四)处理意见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五)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其他相关材料,组织座谈、论证,也可以进行适度的调查取证并要求执法承办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法制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1.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2. 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或裁量不当、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执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超出管辖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各执法承办单位应在法定办案截止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法制部门提交送审材料。

法制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执法承办单位;案件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等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各执法承办单位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采纳;存在重大分歧的,由承办单位提交本级公安机关法制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 “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准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本办法由天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