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9818
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天门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名称
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3 15:55 来源:天门市公安局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公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或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初审工作。

第六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公示内容分事前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三个方面。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八条事前公示主要是公示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和权限、单位地址、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咨询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将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单位、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信息公开,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机关本部门职责,制作执法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

在办事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执法决定信息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其中,公开的执法对象应当隐匿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住所地、家庭成员、通讯方式、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隐匿的信息可以用符号“×”作代替。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涉及卖淫嫖娼的;

(六)其他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载体和方式

第十七条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示;

(四)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五)其他公开方式。

第四章

第十八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公示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制度,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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