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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市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0-08-20
来 源 : 市经信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市经信局对《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0 17:06 来源:市经信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4号)后,6月中旬,根据市领导指示意见,我局通过采取商密网发文、电话多次沟通以及专题研究讨论等方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7月中下旬,市政府法规审查科对《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市司法局对《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完成合法性审核并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7月下旬,市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的实施方案》会商会,再次收集意见。8月初,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二、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文件主要内容

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15条,分别为:一、为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二、进一步促进降本减负;三、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第一条是积极争取并投放纾困贷款。积极争取全省设立的总额3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额度,力推“云疫贷”、“税易贷”、“小微贷”、“中银结算通宝”等线上大数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第二条是加强融资支持。对辖内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市财政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承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不超过300万元、货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货款,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贴息。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通过市人行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第三条是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市兴天融资担保公司对服务疫情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范围。

第四条是加大县域经济发展基金投放力度。加快设立湖北长江(天门)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湖北省县域发展基金投向我市,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放大、撬动作用,积极吸引各类资本、项目向我市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第五条是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从2020年起,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用于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六条是减轻企业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法减征或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第七条是降低用气用水成本。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2020年9月30日前对中小微企业工业以及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

第八条是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再减半征收2020年5月至10月租金。

第九条是降低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十条是降低用地成本。对列入湖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本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按出让底价的10%执行;经竞得人申请,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原则上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年;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凭合同和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的发票,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预登记;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因受疫情影响至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竞得人申请,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竞得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的发票,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容缺办理。

第十一条是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第十二条是鼓励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三条是强化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第十四条是实行干部走访服务企业制度。按照市领导挂点重点企业、项目安排和《全市服务企业“百日亲商争进位争一流”活动实施方案》安排,各级领导带头走访联系服务企业,相关部门按要求定期对挂点企业走访联系服务,帮助企业提振信心、排忧解难。保持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甘当服务企业“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

第十五条是建立推动政策落实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入驻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反映合理诉求,获取政策法规、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组织企业参加第三方评估,加强对政策落地的评价与监督。

三、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1、解读单位:天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解读人:李建斌(一级主任科员),0728—522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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