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13445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银行;财政、金融、审计;宏观经济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20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 天政办发〔2020〕2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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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稳定发展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

1.积极争取并投放纾困贷款。积极争取全省设立总额30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纾困贷款,并投放到中小微企业,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力推“云疫贷”“税易贷”“小微贷”“中银结算通宝”等线上大数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税务局、市银保监组、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2.加强融资支持。对辖内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首次贷款,市财政按首次发放贷款额度的0.5‰对承办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我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贴息。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市人行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人行)

3.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市兴天融资担保公司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范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银保监组)

4.加大县域经济发展基金投放力度。加快设立湖北长江(天门)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湖北省县域发展基金投向我市,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放大、撬动作用,积极吸引各类资本、项目向我市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优化我市产业结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政府金融办)

5.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从2020年起,对创建成功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用于为入驻的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促进降本减负

6.减轻企业税负。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全市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市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法减征或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降低用气用水成本。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2020年9月30日前对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下调10%,医药、食品、餐饮、配送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可同等享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8.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4月租金,再减半征收2020年5月至10月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降低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10.降低用地成本。对列入湖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本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新出让土地按出让底价的10%执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原则上分期缴纳期限不超过1年;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凭合同和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的50%的发票,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预登记;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因受疫情影响至今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竞得人申请,土地出让金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竞得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价款50%的发票,可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容缺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员(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本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满3个月及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强化用工扶持。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除按规定顺延外,继续延长6个月。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在工程建设领域,对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实行缓缴或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三、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

14.实行干部走访服务企业制度。按照市领导挂点重点企业、项目安排和《全市服务企业“百日亲商争进位争一流”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级领导带头走访联系服务企业,相关部门按要求定期对挂点企业走访联系服务,帮助企业提振信心、排忧解难。保持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甘当服务企业“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直相关部门)

15.建立推动政策落实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入驻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反映合理诉求,获取政策法规、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组织企业参加第三方评估,加强对政策落地的评价与监督。(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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