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专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比例按教育厅下达我校名额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四)在上一学年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考评结果为良好以上。
(五)被二级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获得:
(一)双亲去世、单亲或父母残疾的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三)来自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第七条 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三)休学期间学生。
(四)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五)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推荐学生,在学院内进行通报,无异议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工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工处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财处、学工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到奖励学生手中,并将领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签字表,交给计财处、学工处各一份存档备查,并将该项奖励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如发现不正确使用奖学金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取消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5小时的学校义务劳动,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开展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二级学院,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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