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3年9号)
我局对编号№:2023CJ01275检验报告不合格“红油酸豆角”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红油酸豆角”(商标:岳家口 、规格型号:散称、生产日期:2023-03-13、保质期:90天)进行了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2023CJ01275。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4月12日,本局接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3CJ01275(抽样单编号:SBJ23420000003331992),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和成品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 涉案产品“红油酸豆角”是当事人2023年3月1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100件,净含量:4.5kg/件,生产当日以25元/件的价格全部通过物流公司销往华西农商城潘某13476106297。经核实,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为2500元,违法所得101.2元。已销售食品因已被食用,无法召回。我局还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时向经销商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2023.3.5,报告编号:WS20230006)(报告中未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等资质材料,且保留了《送货单》(日期:2023年3月13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召回不安全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1.2元;2、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依法督促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协查企业查找问题原因。经查,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当班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焦亚硫酸钠重复放入生料处理池中,导致成品中食品添加剂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全体职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体职工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2023年4月21日,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整改后试生产的“红油酸豆角”(生产日期:2023.4.15)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报告编号:B8D420025B8F1048829,当事人现已恢复生产。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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