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11024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徐玄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徐玄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5 10:4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对编号№:2023CJ07058检验报告不合格豆角(豇豆)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8日,受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徐玄销售的豆角(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将《检验报告》(№: 2023CJ07058)直接送达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徐玄,徐玄当场签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 涉案产品豆角(豇豆)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8日从本地一农户处购进的,购进了4.5kg,购进价格:11元/kg,销售价格12元/kg,购进当日,全部销售完毕。经核实,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为54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未索取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且当事人行为不属于主观过错,因父母均有残疾且身患疾病家庭困难,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五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3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导致其销售的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整改情况:完善进货查验货制度,对不能提供合法供货渠道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一律杜绝购进。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