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27677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海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8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海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8号)

发布时间:2024-07-18 15:50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对编号№:2024GC00797检验报告不合格“鸡精调味料”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湖北海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鸡精调味料(商标:海芳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10-08、保质期:20个月)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5月1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 涉案产品鸡精调味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生产,共生产了2件,20袋/件,规格型号:200克/袋,总计40袋,2023年10月14日,该产品全部销售给天门经销商,销售价格4.25元/袋,共170元。已销售食品因被食用,无法召回。经核实,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为170元。

我局还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时向经销商供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023-10-8),且保留了送货单(日期:2023年10月14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海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鸡精调味料是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分装区域杀菌不充分和杀菌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实施生产区域空间封闭熏蒸消毒、增加相应的杀菌设施的数量、延长相应区域的杀菌时间、加大杀菌消毒的相应频次。

2024年6月20日,湖北海芳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对整改后试生产的鸡精调味料(批号:20240612)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报告编号:B8E620010B8F10A0535。

本局已于2024年7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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