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28404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和润万家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9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和润万家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9号)

发布时间:2024-07-19 16:00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对编号№:2024CJ01670检验报告不合格铁棍山药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天门市和润万家购物广场经营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2024年4月1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局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5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其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4日从华西农商城蔬菜交易大棚以4.25元/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铁棍山药20斤,以6.98元/斤的价格销售完。该购物广场提供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产品的快检报告以及经销商的联系方式。

我局还查明天门市华西农商城蔬菜交易大棚于2024年4月11日从四季美农贸城购进该批次铁棍山药,该大棚提供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进票据、产品的快检报告以及经销商的联系方式。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进货凭证、供应商营业执照以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铁棍山药时供货商向其提供了产品的快检报告未提供该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铁棍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整改情况:加强食品采购环节的把控,在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和产品的检验报告;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落实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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