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36656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门市广得调味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18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4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门市广得调味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18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09:00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对编号№:FHN20240728952检验报告不合格“复合酸性调味汁”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天门市广得调味品厂生产的食品(产品名称:复合酸性调味汁,商标:黎珣、规格型号:1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3月28日、保质期:24个月)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7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 当事人2024年3月22接到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复合酸性调味汁”订单,当事人收到订单后于2024年3月28日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60件,12瓶/件,规格型号:700ML/瓶,2024年3月29日,该产品全部通过物流运往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5元/件,共900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全部由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核实,当事人涉案产品金额为900元。已销售食品因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门市广得调味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委托方已受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生产“复合酸性调味汁”过程中为了达到委托方的要求,改善调味汁的外观和色泽添加了萝卜红色素导致该批次产品中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决定不再生产“复合酸性调味汁”

本局已于2024年10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生产车间和库房内无产品“复合酸性调味汁”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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