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广得调味品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6年1号)
我局对编号№:4303251041709-S检验报告不合格“复合酸性调味汁”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天门市广得调味品厂生产的食品(产品名称:复合酸性调味汁,商标:黎珣、规格型号:700ML/瓶、生产日期:2025年1月3日、保质期:24个月)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本局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25年11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
经查: 当事人2024年12月25日接到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复合酸性调味汁的订单后,于2025年1月3日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生产协议书的要求生产了复合酸性调味汁50件,12瓶/件,规格型号:700ML/瓶,2025年1月10日,该产品全部通过物流运往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核实,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召回。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仅生产过该批次复合酸性调味汁,未组织同品类产品其他批次的生产活动。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萝卜红色素时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门市广得调味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方重庆黎珣商贸有限公司已受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食品添加剂时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生产复合酸性调味汁过程中为了达到委托方的要求,改善调味汁的外观和色泽添加了萝卜红色素导致该批次产品中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制定了整改方案:1、建立食品添加剂供应商黑白名单,对涉事萝卜红色素供应商暂停合作,直至其提供合格证明并通过审核;2、修订《原辅料入库检验制度》,将胭脂红等禁用色素纳入萝卜红色素及其他添加剂的入库必检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3、防止交叉污染;4、建立专用设备与器具管理制度;5、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复生产的复合酸性调味汁产品进行全项检测,重点验证胭脂红项目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送至委托方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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