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26226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8月28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5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8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久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5号)

发布时间:2026-08-28 09:05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编号No:SC10103260056552JD1的检验报告中所涉不合格清水笋衣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到天门市豆豆食品店的清水笋衣(商标:久鸿和图案,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6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为GJC25000000003773808ZX。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报告中所述的不合格食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生产清水笋衣40件(24袋/件,规格400克/袋),销售价格为28元/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40件清水笋衣在该报告送达之日前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120元。

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报告中所述涉案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要求实施产品召回,同时分析查找问题原因进行整改。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当事人未依法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食品原料清洗、浸泡脱硫工序管控不到位,原料浸泡清洗时长不足,致使原料脱硫不彻底,导致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整改措施:一、组织生产操作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及作业工艺培训,重申原料浸泡脱硫工序操作标准,严格把控浸泡时长;二、完善生产过程管控,将原料清洗浸泡列为重点管控工序,安排专人巡查记录,做好工序台账;三、开展同类产品全面自查,对库存产品进行排查,严防同类不合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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