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办法》(天政规〔2011〕1号)同时废止。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天门市陆羽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全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鄂政发〔2015〕37号)、《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办发〔2017〕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天门市陆羽质量奖(以下简称陆羽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陆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陆羽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天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两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评报告;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名列全市同行业前茅,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陆羽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陆羽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六条 陆羽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即时采用最新标准)。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获得陆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该奖项空缺。
第七条 陆羽质量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设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负责组织实施。基本程序为企业或组织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由市质强办汇总报市质量强市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市质强办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天门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通报,颁发陆羽质量奖证书。
陆羽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家。
第九条 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保持和改进卓越绩效管理,并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高。市质强办可适时派出专家组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回访,发现质量管理严重下滑的,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市质强办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陆羽质量奖称号;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市质强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陆羽质量奖称号。
按前款规定,撤销陆羽质量奖称号的,同时收回证书。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陆羽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强办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陆羽质量奖,收回证书,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奖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占当年评审名额。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质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施行过程中,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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