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某林:
身份证:42900619XXXXXX06XX
地 址:天门市张港镇罗X村X组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对你在张港镇罗高村汉江江滩非法采砂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水罚字[2023]1号),经审查,因文书送达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本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水罚字[2023]1号)。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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