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37111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名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2 09:00 来源: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门市张港自来水厂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6XXXXXX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天水罚字[2024]2

违法事实

天门市张港自来水厂在2024620日、202474日两次水质检测中浑浊度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规定。

处罚依据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9项第二档规定:经责令后逾期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4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9

公示期限

2024/10/12 - 2025/10/11

处罚机关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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