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门市张港自来水厂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9006XXXXXXXXX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天水罚字[2024]2号 |
违法事实 | 天门市张港自来水厂在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4日两次水质检测中浑浊度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规定。 |
处罚依据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9项第二档规定:“经责令后逾期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9 |
公示期限 | 2024/10/12 - 2025/10/11 |
处罚机关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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