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34690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26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天环发〔2022〕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7 15:35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制定了《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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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主体责任,提升政府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记分制管理。

一、基本原则

(一)记分制管理对象为天门市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从事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二)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

(三)针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按照标准进行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当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排放检验机构应集中时间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查整顿,自查整顿时间不得低于10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24分时,开展自查整顿时间不得低于20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36分时,自查整不得低于30依次类推直至本记分周期结束自查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改完成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环检机构的外检人员、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经考核验收合格后恢复检测,未通过考核验收的不得恢复检测

(四)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不得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应予以立案查处。

(五)记分制管理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记分标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12分。

1.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

2.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

3.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的;

4.对明令淘汰、报废车辆或用其他车辆替检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5.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排放检验数据或结果的;

6.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且检验通过的;

7.采用临时更换尾气处理设施或临时加装尾气处理设施并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

8.故意通过设备作弊(含不插取样探头)、安装检测作弊设备或作弊软件的

9.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10.超出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规定的排放检验能力范围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6分。

11.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12.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排放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13.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报告的;

14.新车登记时未按规范要求依据环保目录逐项核对环保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的;

15.监控设施未随检测设备正常开启的;

16.分析仪未按要求进行封闭,工作人员车辆检测过程中未报备市生态环境局并同意而进入设备间

17.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调动摄像头位置或因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无法清晰可见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汽车排气管过程的,经监管部门指出后,当天内未及时进行调整的;

18.承担尾气排放检测工作人员未经考核或是考核不合格上岗的。

19.应当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而使用工况法检测的。

20.车辆在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数据存在异常的。

21.对投诉信息未及时反馈,或经查实有效投诉未及时纠正的;

22.拒绝参加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按要求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

23.环保定期检验报告数值或参数存在明显异常且已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的。

24.对不能出具车辆维护合格凭证而对机动车进行复检的,或出具维护合格凭证的机动车检测维修机构不具备资质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3分。

25.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不全的;

26.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

27.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标准物质的;

28.未按规范要求对检测纸质或检测视频录像、照片等电子档案进行归档的;纸质或电子档案在保存期内丢失、损毁的;

29.柴油车检测线取样探头、取样管漏气或者堵塞的;汽油车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的;

30.车辆在检测过程中疑似存在问题,经过当场复检后两次检测结果判定不一致的;

31.未按要求检查OBD装置相关内容,依然判断车辆检查通过的;

32.未按要求公示环保检验过程及结果的;

33.检测线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400mm

34.柴油车采取加载减速烟度法测量烟度时,不测量发动机转速的;

35.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运行记录的;

36.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权限使用天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电子监管系统的;

37.未按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

38.未向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车主提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的。

三、记分方式

(一)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并填写《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确认单》以下简称《问题确认单》

(二)在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填写《问题确认单》。

(三)《问题确认单》一式三份,由检查人员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公章。一份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市级主管部门。

(四)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及《问题确认单》会商记分。

四、管理措施

(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分标准第一项至第项中任一情形的,属于法律法规要求,除完成扣分外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严肃查处。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应及时自查整顿,整顿时间不低于10天,整顿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顿期满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的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整改验收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及考核工作

(三)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整改报告后,联合组织相关检测人员开展考核,考核通过后可以恢复检测,未通过考核的检测人员不得上岗开展环保定期检验。

(四)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对记3分至6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频次;记分超过6分的,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约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负责人

(五)市生态环境、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对机构记分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各环检机构通报记分情况在作出自查整顿决定后立即向社会公布每个记分周期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通报上一记分周期内的各环检机构的记分情况。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五、有关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汇总《记分确认单》后,应及时组织市市场监管局会商记分。

(二)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信息的登记、留存、通报等工作。

(三)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针对本办法的记分项完成自查对标工作。加强本办法的宣贯培训,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排放检验活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杜绝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试行。

附件:1.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确认单

      2.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结果验收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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