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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2281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十二条措施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十二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2-07-12 15:24


为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提速提质提效,主动服务和有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制定以下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措施。

一、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环评管理,对于《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对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按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环评分类。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

二、简化环评报告编制

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对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入园项目,根据规定分别实施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等简化管理措施。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调整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化工、化学合成原料药、有发酵工艺生物制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行业以及涉及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评价类别不再调整。环评报告编制可以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其他已完成规划环评并开展跟踪评价的区域,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三、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

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

四、实行环评容缺受理、审批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定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的重点项目采取容缺受理,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先行受理,先行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审查等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在技术评估、现场勘查、报告修改过程中补正材料。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直接在环评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不再另行批复。对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项目,可先由企业做出承诺,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完成交易(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需先完成排污权交易后批复)。

五、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点项目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拉条立账形成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环评,优化审批管理,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

六、加强重点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

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

七、充分衔接环评与排污许可

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衔接,加大对重点项目涉及排污许可事项的指导帮扶力度,对环境影响小、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且可以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管理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环评登记备案的同时开展排污许可申报工作,实施“同步申请、同步审核、同步办结”服务。

八、开展“打捆”式、“脱钩”式创新试点

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公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九、建立重点项目台账

主动对接协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并动态更新省、市两级重点项目和利用外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三本台账”,提前介入,专班指导、专人负责,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环评编制情况,积极推进,全程跟踪服务。开启线上线下双通道、场内场外双指导,积极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帮扶。

十、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不断研究推广环评文件“云评估”和“不见面审批”。对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相关事项、程序、要求,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跟踪办理,直至完成销号。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主动对接、积极协调、及时移交;严格按承诺时限要求依法履行环评管理职责,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

十一、强化环评质量管理

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严惩环评“掮客”。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采取专家组评审打分和建设单位打分的形式进行考核,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按季度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和通报批评时,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严格落实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形成良好市场导向,引导建设单位选择好的环评编制中介机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报告及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做好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污染防治措施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发现项目存在环保风险的要及时提醒,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要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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