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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3-03677 主题分类 优抚安置
发布机构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 号
标 题: 《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3 11:17

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和改善其生活质量,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对象

户籍关系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并由本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残疾退役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退役军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抚恤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配置原则

根据残疾退役军人残疾等级和残疾情形,坚持安全实用、国产普及型和省内配置的原则。

三、配置机构

湖北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承担全省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新和维修等工作(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路13号,联系方式:027-87642990)。

四、配置项目

(一)大腿、小腿、假手、假眼、假半足等假肢;

(二)手摇三轮车、电动三轮轮椅车、电动四轮轮椅车、手推轮椅车、偏瘫轮椅车、助行器、肘支撑拐、拐杖、手杖等移动辅助器具;

(三)矫形鞋、脊柱矫形器、颈托、腰围、膝足踝矫形器等矫形器;

(四)护理床、助听器、坐便辅助器、褥疮垫、毛护套、供氧器等其他辅助器具。

五、配置条件

(一)配置假肢条件

上肢或下肢截肢、具备安装假肢的生理条件者,可安装假肢。

安装下肢假肢者,每年可同时配置下列物品:

1.大腿假肢配件一套(袜子四双、大腿袜四双);

2.小腿假肢及半足配件一套(护膝两只、袜子两双、残肢套四双、小腿袜两双);

3.假肢鞋二双(单、棉各一双);

4.拐杖一付或手杖一根或盲杖一根;

5.对于下肢截肢者,年老体弱不能下蹲者,可配置坐便辅助器一个。

安装上肢假肢者,每年可同时配置假肢配件一套(残肢套四双、手套四双、护腕两只)。

(二)配置手摇三轮车、电动三轮轮椅车、电动四轮轮椅车、偏瘫轮椅车、手推轮椅车条件

1.具有下列残疾情形之一且上肢功能正常,下肢功能障碍者,可配置手摇三轮车:

(1)双下肢截肢或一下肢高位截肢,且不能安装假肢者;

(2)高位截瘫者;

(3)两膝关节或一膝、一髋关节僵直者;

(4)一下肢截肢,同时影响另一肢或另一肢因其他病变,且年老体弱,行动困难者;

(5)因神经损伤,致半边肢体瘫痪或麻痹,不能行动者。

2.具有配置手摇三轮车残疾情形之一,上臂功能和操作意识正常且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一至五级残疾军人,可配置电动三轮轮椅车、电动四轮轮椅车、偏瘫轮椅车。

3.具有下列残疾情形之一者,可配置手推轮椅车:

(1)凡具有配置手摇三轮车残疾情形之一,而上肢不能操作手摇三轮车者;

(2)凡具有配置手摇三轮车伤残情形之一,且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5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者;

4.同时具备配置手摇三轮车、电动三轮轮椅车、电动四轮轮椅车、偏瘫轮椅车、手推轮椅车残情条件的,只能选取配置其一。

5.配置手摇三轮车、电动三轮轮椅车、电动四轮轮椅车、偏瘫轮椅车、手推轮椅车者,可同时配置褥疮坐垫、坐便辅助器一只、拐杖一付或手杖一根。

(三)配置矫形鞋条件

凡具有下列残疾情形之一者,每年可配置矫形鞋二双(单、棉各一双):

1.因下肢负伤,一腿缩短三公分以上者;

2.足跟切除或脚掌缺失过半,行动困难者;

3.足受伤后,神经麻木,失去知觉,足下垂,行动困难者。

(四)配置其他康复辅助器具条件

凡具有下列残疾情形之一者,可分别配置相应的矫形器具或辅助器具:

1.因截瘫、双下肢高位截肢的1-4级残疾退役军人可配置护理床;

2.因胸部伤残,致多根肋骨折断或截除,造成胸椎畸形者,可配置脊柱矫形器;

3.因腰椎负伤,引起椎体变形者,可配制腰围;

4.因颈部伤残,致颈椎下垂者,可配置颈托;

5.因下肢伤残,行动困难者,可配置拐杖或手杖辅助行走;

6.一腿髋、膝关节僵直,或腰椎伤残、影响下肢功能,不能下蹲者,可配置坐便辅助器;

7.眼球因伤摘除者,可配置假眼;

8.因伤致双耳听觉受重大障碍,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下,严重妨碍工作、生活、学习者,可配置助听器;

9.颈、手、臂、腿等部位因伤致肌肉明显萎缩变形者,可配置毛护套、护膝防寒保暖。

10.前臂、胸腰椎等部位因伤致畸形、肌肉萎缩变形等者,可配置前臂矫形器、胸腰椎骶矫形器、截瘫行走矫形器。

11.腰、腿等部位因伤致不便行动者,可配置沐浴椅。

六、技术要求及使用年限

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技术要求和使用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见《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附件1)。

七、配置程序

残疾退役军人需要配置、更换(使用年限到期的)、维修(使用年限内)康复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审查认为符合配置条件的,填写《残疾退役军人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附件2),并附能证明其残情的评残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供因操作不当,造成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的书面保证材料)报市(州)审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申请表》一式四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后,退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定点配置机构各一份存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的配置项目为申请人开具介绍信(介绍信式样见附件3,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行按规格制作),由申请人到定点配置机构联系配置,定点配置机构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的申请表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介绍信,为申请人生产配置、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

手摇三轮车、手推轮椅车、电动三轮轮椅车、电动四轮轮椅车、偏瘫轮椅车、假肢在使用期限内需维修的,按以上程序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其他矫形器具在使用期限内需维修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就地维修。

湖北政务服务网已开通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线上办理渠道,流程同上。

八、经费开支

(一)属定点配置机构生产并配置、更新、维修的康复辅助器具,由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后,按相关程序审核结算,其配置费用由定点配置机构列入年度预算;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维修康复辅助器具产生的费用,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列入预算解决。

(二)凡不符合配置条件和标准到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残疾退役军人,所需费用一律自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得为其开具介绍信。

(三)维修保质期内的康复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不得另收费用。

(四)对于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中产生的邮寄费,由定点配置机构负责解决。

(五)经批准到定点配置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残疾退役军人,当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指乘坐汽车、火车)、伙食费用,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九、相关要求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要认真审查把关,严格按照配置条件和规定年限申报,对申请人超出配置范围的要求,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得扩大配置项目;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审核和监督。

定点配置机构应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根据审批配置项目、主要技术规范、适用范围、使用年限等要求为残疾退役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搭配无关产品,并接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要充分尊重残疾退役军人的知情权,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残疾退役军人配置与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注意事项和费用限额,残疾退役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及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退役军人同意后方可配置。要建立完整的残疾退役军人配置信息库,每年年底将配置人员信息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拥军优抚处和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要加强对配置人员需求的分析研究,不断改进服务工作,定期开展回访,特别是对行动不便和超高龄的残疾退役军人,要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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