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征集认定市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的公告
天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征集认定市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承训机构的公告
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效,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鄂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和《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鄂退役军人发〔2025〕3号)等文件精神,现公开征集认定市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
一、培训任务
退役军人承训机构主要承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含适应性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二、认定原则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原则组织认定。对师资力量雄厚、培训质量较高、培训经验丰富、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承训机构目录。
三、资质要求
1.承训机构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批准文件);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2.承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需要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有稳定的推荐就业渠道,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4.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认定程序
1.承训机构认定采取申报确认方式进行。具备培训资质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可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附件2)逐一打分,择优拟定为退役军人承训机构。
3.对拟定的退役军人承训机构,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市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
4.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为2年。建立市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5.对培训质量好、专业设置符合地方重点、新兴产业及急需紧缺专业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两项以上一体化培训的,可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推荐,由省厅择优确定为省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
五、有关要求
1.退役军人培训计划确定后,按照市财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从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内确定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机构。
2.承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3.承训机构应与参训学员逐一签订职业技能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时长、实训内容、培训结业后就业岗位、薪资待遇等内容。对自愿放弃培训后安排就业岗位的,由本人签署承诺书。
4.承训机构应在培训完成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退役军人考试考核,对完成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及时发放毕(结)业证书,并及时组织参训退役军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5.建立承训机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重点考核承训机构履行培训协议和委托培训合同情况。对协议(合同)履行不到位、参训退役军人满意度不足80%、未组织退役军人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0%、培训就业率达不到100%(退役军人自愿放弃合同规定就业岗位除外)的承训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承训资格。
6.承训机构完成培训计划(项目)后,按实际结业人员结算培训补助资金。
六、时间安排
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须在2026年4月15日前,向天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提供纸质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和电子扫描件(PDF格式)。
报送地址:天门市钟惺大道18号天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就业科203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8-5220338。
附件: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
天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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