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每日一释义|第八条: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11条,主要规范了立法目的、退役军人概念、退役军人的定位以及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方针原则、保障基本原则、退役军人义务、管理体制、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基本制度。
第八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已经深度融入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活方式,也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规范退役军人信息资源管理,以信息化推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现代化,是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稳定的客观需要,是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有效提升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水平,增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履职尽责能力。因此,围绕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根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职责履行的需求,以“服务导向、统筹规划、融合创新、安全可控”为原则,整合退役军人数据资源、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应用,建设“统一、智慧、融合、便捷、可靠”的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化体系十分必要,有利于为全国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上下协同的信息化支撑,为退役军人政策制定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保障,为退役军人提供精细精准专属的信息化服务,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目前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在以下三方面开展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
一是以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服务科学管理为根本,构筑“退役军人服务+互联网”平台,为退役军人提供生活、就业、创业、居住等全面、立体、综合化服务;构建全国退役军人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办公和业务执行能力;建立应用支撑平台,提高应用系统建设效率,解决互联互通问题;建设集约、高效、安全的基础运行环境,服务保障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
二是加强退役军人数据库建设,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精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考依据。借助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供便捷、精准服务,以信息化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现代化。
三是深刻把握退役军人工作的特质特征,整合汇聚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信息数据,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三、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管理
退役军人的信息涉及多个部门,信息化建设是提升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共同推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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