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每日一释义|第九条:关于经费保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11条,主要规范了立法目的、退役军人概念、退役军人的定位以及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方针原则、保障基本原则、退役军人义务、管理体制、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基本制度。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经费保障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关于经费负担的主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是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基础。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经费的保障问题,曾经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共同负担。
在此基础上,本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二、关于具体资金的负担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在明确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基础上,退役军人保障法还应当规定哪些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哪些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经反复研究,本法规定,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负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退役安置资金
退役安置资金主要包括:一是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对象为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福利费、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是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及机构用房保障经费等。
三是退役军官安置经费。保障对象为以转业、自主择业、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的退役军官。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官退役金及服务管理费。
四是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内容主要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及1级至4级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教育培训资金
教育培训资金主要包括:一是退役军官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军官进行的适应性培训、专项教育培训和专业培训等。二是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士兵进行的适应性培训、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抚恤优待资金
抚恤优待资金主要包括:一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内容主要包括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发放的定期或一次性抚恤补助金。二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主要内容包括为参保参合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发放的医疗补助。三是褒扬纪念和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内容主要包括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相关工作。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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