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每日一释义|第十条:关于社会参与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11条,主要规范了立法目的、退役军人概念、退役军人的定位以及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方针原则、保障基本原则、退役军人义务、管理体制、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社会参与、表彰奖励等基本制度。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社会参与的规定
【条文释义】
我国退役军人人数众多,情况各异,除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外,还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对退役军人的支持和帮助,形成合力,努力提供精准、到位、“一对一 ”的支持和服务,满足退役军人多样化的需求,全面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要求,有效动员各方面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多元化的退役军人保障和服务体系,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1) 社会团体,即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协会、研究会等。
(2) 基金会,即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
(3)社会服务机构,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类型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捐赠。捐赠是自愿、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予他人的行为。捐赠的对象可以是为退役军人服务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是退役军人本人。二是设立基金。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发起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也可以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让基金会设立专门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基金项目,为适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经济方面的资助。三是提供志愿服务。企业、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对退役军人开设就业、教育等方面的培训,对残疾退役军人、老年退役军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无偿的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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