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年3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英雄烈士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后牺牲并被评定为烈士的,省人民政府对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为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湖北是革命老区、烈士褒扬工作大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彰显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烈士的鲜明导向和坚定意志,进一步提升我省烈属抚恤优待水平,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烈、学习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凝聚起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和加快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强大精神力量,省人大常委会在推动制定《条例》时,将设立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作为立法的重点和亮点。2025年3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设立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及资金渠道和发放方式等。
(一)明确发放范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的适用范围是2025年7月1日《条例》实施后牺牲并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条例》实施之前牺牲的人员,在2025年7月1日之后被评为烈士的,其抚恤按照其牺牲时的抚恤政策执行。同时,因为《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湖北省,《通知》明确必须是在本省享受烈士褒扬金的烈士遗属才能享受一次性抚慰金。
(二)明确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通知》参照国家政策,支付基数参照烈士褒扬金(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由中央财政负担)、一次性抚恤金(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由烈士遗属户籍地县人民政府负担),结合湖北实际,基数确定为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参考北京、江苏等地做法,明确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所需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据实核拨。
(三)明确发放方式。《通知》明确了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顺序和程序。考虑到可能有多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烈属,为保障烈属合法权益,避免引起矛盾纠纷,参照烈士褒扬金的发放顺序,对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顺序作了规定。烈士遗属中有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烈士遗属抚慰金发放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享受烈士遗属抚慰金的烈士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平均发放。根据2024年新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经评定机关审查评定为烈士的,应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因此,《通知》明确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应在退役军人事务部复核通过烈士评定后发放。考虑到当前人口流动频繁,烈属的户口可能分散各地,为便于实际操作,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与烈士褒扬金的发放机关保持一致,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办理烈士褒扬金发放的同时,及时确定发放对象,商同级财政部门先行垫支发放,并在发放后的30天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汇总核定当年实际发放金额后,商省财政厅据实下达相关地区。
三、工作要求
《通知》明确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标准程序,精准及时发放。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加强对烈士遗属一次性抚慰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进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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