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6-03-13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文字解读】关于《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3 14:44 来源: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近日,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湖北省财政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4部门联合修订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办法》背景。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湖北省实际,对全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办法》适用对象适用于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原则。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明确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式,并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补助和优待,健全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四、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险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五、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优抚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给予门诊定额医疗补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分类予以补助。

六、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医疗优待服务。《实施办法》进一步拓展了优待内容,新增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明确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为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

七、优化服务程序《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各地应统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平台,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提升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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