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撤销对天门市尚城酒店行政处罚的公告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撤销对天门市尚城酒店行政处罚的公告
当事人:天门市尚城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6MABNWE****
地址:天门经济开发区义乌路8号
我委于2024年4月3日向天门市尚城酒店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卫公当罚〔2024〕3号),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深入审查,发现该行为属于《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鄂卫规〔2023〕2号)中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的内容,我委违反了“首违不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本机关于2024年4月3日对天门市尚城酒店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卫公当罚〔2024〕3号)。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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