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1127113246428824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正公示
编号20241127113246428824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正公示
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7日向徐玉华下达的编号202411271132464288240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现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页的“ 当事人:天门市横林镇尚礼新村卫生室”更正为“徐玉华”。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示。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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