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撤销对陈艮国行政处罚的公告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撤销对陈艮国行政处罚的公告
我委于2024年7月22日向陈艮国送达了编号为2024072211221022876703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陈艮国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后续深入审查,发现该行为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处罚错误。
现天门市佛子山卫生院医生陈艮国临床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未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开具处方案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对陈艮国作出的编号2024072211221022876703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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