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机构
一、办理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4.《中华医学会关于印发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医会鉴定发〔2021〕33号)
5.《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卫计委关于对医疗纠纷实行第三方调解的通知》(天卫生计生发〔2017〕28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天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天司发〔2017〕27号)
二、承办机构
天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患者本人、近亲属
四、办公地点、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天门市人民政府旁市信访局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五、服务条件
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六、服务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市医调委人民调解;3.进行相关鉴定明确责任;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服务要求
公平、公正、及时、自愿、平等的原则,保持公益性、中立性和专业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八、投诉举报电话
市卫健委举报投诉电话:0728-5226770(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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