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服务机构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 [2013]57号)
2、《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164号)
二、服务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三、服务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 详细地址 | 服务时间 |
竟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57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陆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竟陵办事处陆羽大道中15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侯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发展大道东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杨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杨林办事处前进路58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蒋场镇卫生院 | 蒋场老街014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汪场中心卫生院 | 汪场镇汪场大道8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黄潭镇卫生院 | 黄潭大道130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麻洋镇卫生院 | 麻洋镇马跃路150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岳口镇卫生院 | 岳口镇解放大道80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佛子山镇卫生院 | 佛子山镇陆羽泉大道159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九真镇卫生院 | 九真老街17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横林镇卫生院 | 横林镇沿河街49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拖市镇中心卫生院 | 拖市镇人民街2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张港镇卫生院 | 张港镇张十路2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皂市镇中心卫生院 | 皂市汉宜路西1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石家河镇卫生院 | 石家河镇石河大道87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干一镇卫生院 | 干一镇人民大道西路62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马湾镇卫生院 | 马湾镇人民大道43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胡市镇卫生院 | 胡市镇四化路54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小板镇卫生院 | 小板镇公路街7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渔薪镇中心卫生院 | 渔薪镇杨咀村村委会西侧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多祥镇卫生院 | 多祥工业一路北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蒋湖医院 | 蒋湖农场红军西路65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彭市镇卫生院 | 彭市镇交通大道特6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净潭乡卫生院 | 净潭乡皂仙公路北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多宝镇卫生院 | 多宝镇荷沙路29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卢市镇中心卫生院 | 卢市镇东风路23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 | 竟陵街道人民大道东1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天门市中医院 | 四牌楼街89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天门市妇幼保健院 | 候口办事处三乡路9号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医院死亡个案由接诊医院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家庭死亡个案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其他场所发生的死亡个案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五、服务流程:
1.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者,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生前病史资料,在行政村卫生室登记后,由村卫生室人员协助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死亡证明(推断)书》。
2.在医疗机构内或来医院途中死亡者,由该医疗机构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明(推断)书》。
3.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亡证明(推断)书》。
六、服务要求:
1、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2、村医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漏报的要入户调查与核实,并及时将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七、投诉举报电话及网上投诉渠道:0728-529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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