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40182
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名称
卫生监督协管机构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卫生监督协管机构

发布时间:2023-11-09 16:31 来源: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 号)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服务人口。

三、服务机构信息


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天门市多宝镇卫生院天门市多宝镇公路街29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拖市中心卫生院天门市拖市镇人民街2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张港镇卫生院天门市张港镇张十路2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渔薪中心卫生院渔薪镇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蒋场镇卫生院天门市蒋场老街014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汪场中心卫生院天门市汪场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黄潭镇卫生院黄潭街5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天门市岳口镇解放大道80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横林卫生院天门市横林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彭市镇卫生院天门市彭市镇交通大道特6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麻洋镇卫生院天门市麻洋镇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多祥镇卫生院天门市多祥镇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干一镇卫生院干一镇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马湾镇卫生院天门市马湾镇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小板卫生院天门市小板镇小板街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九真镇卫生院九真镇九真路1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石家河镇卫生院天门市石河镇卫生院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佛子山卫生院天门市佛子山镇陆羽泉大道159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卢市中心卫生院天门市卢市镇东风路23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净潭卫生院净潭乡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胡市卫生院天门市胡市镇四化路54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皂市中心卫生院天门市皂市镇汉宜路西1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竟陵院区(天门市竟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竟陵钟惺大道57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陆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竟陵镇陆羽大道中15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侯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天门市候口街道义乌路与发展大道交汇处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杨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杨林街道办事处前进路58号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天门市蒋湖农场职工医院蒋湖农场蒋台西南区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项目:卫生监督协管

    内容:(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要求

  (一)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协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采用在乡镇、社区设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0728-5221880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