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服务机构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 号)
二、服务对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患者。
三、服务机构信息(见附件)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1、门诊患者:门诊就诊的患者,携带身份证、门诊病历资料,由接诊医师给患者本人开具诊断证明;
2、住院患者:住院治疗的患者,携带身份证、住院相关资料等由主管医师给患者本人开具诊断证明。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接诊医师填写表格并签名;
(三)经由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
六、服务要求
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就诊患者的任何个人资料。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0728——522677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