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56127
分类
卫生
发布机构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2021年度卫生健康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2021年度卫生健康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6 09:38 来源:天门市卫生健康委

各乡镇办场园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部署和2021年全市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2021年双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七)2020年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九)涉及信访举报及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

二、时间安排

(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按照2021年1月6日前完成底档信息的合并工作,完成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二)市卫健委各科室要对照本计划落实实际执法具体时间,组织并督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及时完成相关监督抽查事项及其信息录入工作。具体监督抽查时间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公示的计划为准。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实施

  (一)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在“湖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二)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每次计划抽取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监督抽查任务。抽查任务名单与国家、省目录重合的,实行一次性同步实施,不得多频次检查。

  (三)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应报省级监督机构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抽查任务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应当由市疾控中心承担,也可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四、有关要求

  (一)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综合评价结果要通报给委机关主管科室,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推进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要做好信息录入工作,所有监督抽查信息要及时录入国家、省信息平台,并及时公示监督抽查结果。

  

  附件: 1.天门市2021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天门市2021年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天门市2021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天门市2021年医疗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天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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