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黄舟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配眼镜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天政规〔2017〕3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和非临床诊疗必需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您所提出的将配置眼镜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目前暂时无法实施,若以后政策有新的调整,我们将第一时间向您反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