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18359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名称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06 10:05 来源: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黄舟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配眼镜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天政规〔2017〕3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和非临床诊疗必需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您所提出的将配置眼镜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建议,目前暂时无法实施,若以后政策有新的调整,我们将第一时间向您反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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