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100号提案的答复
宋小红委员:
您好!您关于农村留守老人医保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就医保方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全面落实农村留守老人医疗救助政策
农村留守老人由于子女长期外出务工,自身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经济来源有限,一旦遭遇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反复发作,往往面临“看不起病、看不上病、看不好病”的三重困境。为此,医保部门高度重视,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的三重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农村困难留守老人“病有所医、医有所保”。
一是信息共享互认。医保部门与农业农村、民政部门建立了信息监测预警、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实现了农村困难留守老人身份信息的实时对接。对农业农村、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医疗救助的农村困难留守老人,医保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全额或定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都能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从源头上解决“因贫断保”问题。
二是三重保障衔接。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比例可进一步提高,切实发挥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逐步落实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对于农村留守老人而言,子女不在身边,一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护问题便成为最大的“急难愁盼”。按国家、省医保局《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我市已制定了详细的长护险制度建设推进计划,拟于2027年开展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8年1月落地实施。
一是分类资助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资助方式参照我市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二是享受照护待遇。经专业评估认定后的失能老人可享受相关照护待遇。针对农村留守老人“恋家”“不愿离家”的现实心理和实际需求,我市将同步提供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两种服务模式。机构护理适用于失能程度较重、家庭照护条件不足的老人,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全天候专业照护;居家护理适用于失能程度相对较轻、有一定家庭照护基础的老人,由专业护理人员上门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护理等服务。长护险为农村留守失能老人提供有保障、有质量、可持续的长期护理服务,减少因失能老人无人照护而导致的家庭矛盾、社会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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