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792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医保发〔2019〕4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09日
名称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6 14:48

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医保服务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7〕3号)精神,现就我市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制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诊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或因医疗机构诊疗和服务能力等原因需转院治疗的,均属转诊对象。

  二、办理程序

  参保居民住院实行分级诊疗,在办理转诊手续的前提下,逐级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一)市内转诊。

  参保居民在市内各级医疗机构转诊住院,由所住医疗机构转诊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诊手续。下列人群在本市范围内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70周岁以上老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孕产妇、危急重症、法定传染病患者等。

  (二)市外转诊。

  1.凡需到市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妇幼保健院转诊办公室办理转诊手续。其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受理全市城乡居民转诊办理;市中医院负责本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的转诊(能转到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相关病种则转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只负责精神疾病的转诊工作;市妇幼保健院只负责在本院治疗的危重产妇和新生婴儿的转诊工作。

  2.凡因病情危急需到周边的仙桃、潜江、沙洋、京山、应城、汉川县(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到邻近的天门工业园、张港镇、多宝镇、拖市镇、皂市镇、干驿镇医保中心办理转诊手续。

  3.凡因打工、探亲、病情危急,需到市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三日内,根据疾病病种,回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办理转诊手续。

  4.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需填写《湖北省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或《湖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因病确需住院治疗时,应于入院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乡镇医保中心或市医保局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作未办理转诊。

  三、转诊类型及报销比例

  (一)普通转诊。根据参保患者病情,本级医疗机构由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等因素,不能实施或继续住院治疗时,办理转诊住院手续的,属于普通转诊,按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二)自行转诊。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市级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可以实施住院治疗,而参保患者要求转往市外的;或参保患者不经市级医疗机构诊断,直接要求转往市外的,属于自行转诊,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进行报销。

  (三)未办转诊。参保患者不经市级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属于未办转诊,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进行报销。

  四、相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各乡镇医保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广泛宣传分级诊疗的必要性和转诊流程,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宣传引导,做好就诊人员提醒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知晓率。

  (二)明确责任。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及相关口子镇卫生院为我市市外转诊的核准机构。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转诊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成立转诊办公室,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全科医生专责办理转诊的核准工作和转诊信息录入工作。

  (三)规范操作。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及相关口子镇卫生院转诊办公室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一次办结。坚持先诊断后转诊,严格依照病情需要和诊疗服务能力,科学合理界定市外转诊标准,做到合理诊断、合理转诊,并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和矛盾化解工作。年底,将根据各单位转诊工作考核情况,对转诊制度适当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天门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转诊登记表.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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