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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2-01-24
来 源 :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4 10:53 来源: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天门银保监组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

国家、省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过渡期内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对象发生了哪些变化?

1.过渡期内医疗保障待遇享受对象由原来的农村贫困人口(精准扶贫对象)调整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共计六类人群: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三类监测对象。

2.新政策实施后,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的稳定贫困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和倾斜救助待遇,所有低保人员开始享受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待遇。

三、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机制发生了哪些变化?

将脱贫攻坚期内医保扶贫“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四位一体保障机制,调整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5年过渡期内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

四、过渡期内资助参保对象范围有哪些?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差异化资助政策。

1.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分类给予资助。

2.对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

3.其他特殊人群继续全额资助。

五、各类人员资助参保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1.农村低收入人口。(1)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在过渡期内给予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低保对象2022年度按每人3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2023年度至2025年度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3)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4)监测对象。对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群体,2022-2025年度按每人2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稳定脱贫人口。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分别按180元、120元、80元标准给予资助,2025年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3.其他特殊人群。优抚对象、丧失劳动力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继续全额资助。

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六、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政策有什么变化?

1.实施公平普惠的基本医保政策,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市域内普通参保人员享受同样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原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免起付线、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等政策取消。

七、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有什么变化?

1.大病保险只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在普通参保人员基础上,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封顶线。

2.原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等倾斜政策不再执行。

八、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有什么变化?

1.在住院救助方面。起付线: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0元。救助比例: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为75%;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救助比例为65%。

2.在门诊救助方面。农村低收入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支付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60%。特困人员另外再按照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

3.在封顶线方面。统筹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保障,将现行的医疗救助封顶线1.2万元提高到5万元(与周边县市一致)。其中,特困人员实施全额医疗救助,无封顶线。

九、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救助政策包括哪些方面?

1.农村低收入人口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90%给予倾斜救助,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5%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省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21〕68号),医疗救助倾斜政策仅限于省域内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无论是通过异地备案还是通过正常转诊到省外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都只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而不能享受倾斜救助待遇。

十、《实施意见》针对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采取了哪些办法?

1.建立高额医疗费用患者负担监测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参保人员当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于经两部门按程序核准身份的对象,医保部门及时跟进落实医疗保障帮扶措施。

2.建立一事一议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经乡村振兴部门、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一次性(不能多次申请)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十一、《实施意见》延续以前的医疗保障政策有哪些?

1.严格执行医保目录。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按照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2.延续应保尽保工作要求。确保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3.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4.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农村低收入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市域内定点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市域内定点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市域外省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5.继续优化经办服务。全面实现参保人员市域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

6.严格执行分级诊疗。遵循市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严禁无序就医,农村低收入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倾斜救助政策。

7.保障市域外省域内就医需求。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按地方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倾斜政策。

十二、《实施意见》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1.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医保制度和机制建设,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抓好政策落实和三重制度保障。

2.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脱贫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及时共享,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和信息及时共享,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

3.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及时共享。

4.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

5.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医疗费用控制政策和分级诊疗制度。

6.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7.银保监部门负责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十三、《实施意见》中的新政策从什么时候执行?

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2年1月1日0时后入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按此政策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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