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17708
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天政发〔2022〕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3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16:53 来源: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2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二、严控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鼓励各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园,用地规模较小的企业原则上进中小企业创业园。一般工业项目用地规模超过50亩(含),需报市政府批准。项目有预留发展地需求的,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超过约定预留期限(一般为3年)不再保留其预留发展地。对重大特殊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供地规模和方式。”删除。

“三、明确工业用地准入门槛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0,化工原料或化学制品制造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系数不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工业项目所需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或总建筑面积的14%。”删除。

“七、探索低效用地腾退机制各地与新签约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时,应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竣工时间等条款,不能达到约定指标或未按时开竣工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现有未达到亩均投资强度的低效用地,属地政府应与企业协商,根据协议核定其实际投资额,按比例核减用地面积,以实际供地价格或合同约定予以收回;对停产、半停产的低效用地,采取协议转让、厂内嫁接自主招商等措施盘活使用,对不转让、不嫁接的项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配置。”删除。

现予重新公布。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天门市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以“亩产论英雄”为主要抓手,严格土地使用标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0〕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国土空间规划引领

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守住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坚持先规划再利用,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优化空间布局,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进省政府批准的成片开发建设区域(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等),其他乡镇工业用地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

、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2021年起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岳口工业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出让前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实行“净地”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先建后验”规定办理告知承诺有关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加大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力度

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明确各地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以及城乡低效用地消化处置任务,鼓励各地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严格存量建设用地消化处置任务考核,对处置率低于40%的乡镇,约谈提醒。

、加大增减挂钩支持力度

各地要结合村庄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开展低效、闲置空心村庄整治工作,将其改造为高效、优质耕地。市政府将加大对增减挂钩工作的奖补力度,为项目发展用地提供支撑。增减挂钩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实行年终考核结账。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调整升级

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改建、翻建、扩建、新建厂房,建多层标准厂房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提高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积极探索零星存量工业用地多渠道转型开发模式。

、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监管

各地要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时限交付土地,并督促企业按时开工、竣工;在约定时间内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实行无偿收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将巡查信息上报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市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达产、税收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条款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

建立以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为主要指标的“亩产论英雄”奖惩机制,认真总结节约集约用地经验,对各地先进典型予以通报。鼓励用地单位节约集约用地,对工业用地容积率达到2.0以上的可根据土地出让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予以奖励。自2021年起,全市新签订供地合同的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的项目占比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到2025年不得低于20%。对未按约定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同时将企业履行协议行为信息计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湖北网向社会公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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