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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08-13
来 源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天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3 11:29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制定背景

(一)意义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通过扎实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对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可以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落实自然资源权利主体,明确保护职责,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政策依据

《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

二、实施范围

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采用分阶段、分年度、分区域的方式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数据库建设等两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依据相关审批数据,充分利用已有的划界、调查、勘查等成果,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对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湿地、草原自然资源,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森林自然资源等的坐落、空间范围、面积、类型以及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进行调查;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进行明确,建立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并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

四、术语释义

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自然保护地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强弱顺序,依次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

(一)解读机关: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解读人:张德芳(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联系电话:0728-53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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