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122600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干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名称
干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干驿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文号
〔2020〕1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干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干驿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09:33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干驿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胡  伟

副主任:刘顺斌  董容洪  程智超  徐国祥

成  员:胡  利  蔡文芳  王  晶  徐  念

        谢博文  胡永红  陈  刚  马金菊

        陈爱华  欧阳杰

社区矫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徐国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二、工作职责

(一)干驿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和知道全镇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镇社区矫正工作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建立政法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推动镇妇联、镇团委、民政、财政、人社、卫健等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种主体协同共治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法庭:

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

2.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査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3.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4.对符合使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

5.对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6.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逮捕的,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7.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派出所:

1.对看守所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适用社区矫正的,可以委托开展调查评估;

2.对看守所关押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条件的,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3.对从看守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及时通知并送达法律文书,做好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

4. 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

5.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央定;被裁定撒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子以追捕;

6.对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7.执行限制社区矫正对象出境的措施;

8.对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应于48小时内通报其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

9.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司法所

1.主管全镇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干驿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牵头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成员单位协作联动机制,做好日常运行调度工作;

2.对全镇设置和撇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3.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挑行情况;

4.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6.依法审批对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事项;

7.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8.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9.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经费保障、场所和条件等问题;

10.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镇妇联: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和妇女工作,提供必要的帮扶。

(六)镇团委: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为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提供帮助。

(七)民政办: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临时居所、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

(八)财管所:依法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经费及村(居)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九)人社中心:依法协助社区娇正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对未成年社区桥正对象在就业等方面有歧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会保险。

(十)卫健办: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医、参加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对有歧视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并责令其改正.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治和辅导提供资源。

                                                                   干驿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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